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提高管理和研究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心在学校财务处设立财务单独账户,一切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的监督审计。
第二条 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所有的经费使用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收入和支出必须明晰和规范。
第三条 收入是指中心为开展科研业务及其他活动所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1. 自治区纪委和高校纪工委拨入的研究和建设经费;
2. 学校拨入的管理和建设经费;
3. 承接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课题所获得资助的研究经费;
4. 研究人员所带入课题的研究经费;
5. 对外开展咨询和教育活动获得的服务收入;
6. 其他收入。
第四条 中心所有收入的确认应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心各项收入应及时入帐和实现年度账务公布。
第六条 支出是指中心开展科研活动及日常管理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
1. 研究项目经费支出;
2. 重大学术活动经费支出;
3. 差旅费支出;
4. 条件建设费用支出;
5. 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条 研究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中心根据聘用合同书为保证研究人员开展课题或其他科研项目所拨付的科研经费支出。研究项目经费原则上根据项目的期限,一次性或分几次拨付。
第八条 重大学术活动经费支出,是指中心为资助中心研究人员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所拨付的科研经费支出。
第九条 差旅费,是指中心研究人员为开展科研活动出差外地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及进行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中心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研究和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先请示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再征得中心主任的批准。
第十条 条件建设费用,是指中心为管理和组织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各方面费用,包括:办公设施费、图书资料和信息建设费、数据库建设费、其他费用等。
1.办公设施费,是指日常管理所需设备的费用。
2.图书资料和信息建设费是指为购置图书资料及网络使用和维护的费用。
3.数据库建设费,是指建设和维护数据库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中心购置的图书资料文献和仪器设备必须统一登记造册,由专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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