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为中心指导机构,成员有:
李 杰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长
巴建光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
侯 元 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长
朱炳文 内蒙古大学党委书记
乔建东 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温树忠 自治区纪委常委、秘书长
钱晓颍 自治区高校纪工委书记
王 俊 自治区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
李秀良 内蒙古大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温树忠、钱晓颍主持。
——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决定或组织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章程》。
2.确定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审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
4.按照《章程》规定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
巴建光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
副主任委员:
温树忠 自治区纪委常委、秘书长
钱晓颖 自治区高校纪工委书记
王 俊 自治区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
李秀良 内蒙古大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
鞠树文 自治区纪委驻经信委纪检组长
李 光 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副书记
李玉贵 自治区党校政治学部主任、教授
辛 逸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本中心学术研究方向,组织申报科研课题;
2.决定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聘任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
3.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重点研究课题,指导中心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4.审核本中心的研究课题,确定课题组负责人,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评审;
5.鉴定本中心已经完成的重大课题成果;
6.组织开展廉政建设研究领域的相关学术活动,审批并申报本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7.审批中心经费预算和决算;
8.审批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三)中心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中心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学术研究、项目管理等工作。
主 任: 张志忠(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社会科学处处长;自治区人大常委;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教育厅特邀行风监督员)
副主任:
卢 剑(内蒙古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曹明珠(博士,自治区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副处级检查员)
孙凯民(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导)
傅锁根(内蒙古大学公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博士、硕导)
研究人员的评聘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中心初选、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程序进行。中心的研究人员采取专职或者兼职的方式,从区内外相关学术领域聘任。选聘范围为:
1.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公共管理、法学等学科研究人员;
2.内蒙古党校、其他高校、社科院等相关领域研究人员;
3.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员;
4.区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
中心成立办公室:
主 任: 孙凯民 (兼)
副主任:乔福龙(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博士)
张钦朋(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
工作人员:
李慧勇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博士、副教授)
徐学谦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理论部博士、副教授)
赵爱萍 (内蒙古大学监察室副调研员)
杨 卓 ( 内蒙古大学纪委综合科副科长、在职博士研究生 )
——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和内外联络工作;
2.组织筹备除学术性活动以外的会议和活动;
3.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
4.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