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全称:“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性质:本中心由自治区纪委、高校工委和内蒙古大学共同组建,依托内蒙古大学,属非实体建制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中心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自治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充分发挥高校等科研机构的理论研究优势,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研究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效果,为自治区廉政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中心立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全区开展廉政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一)与自治区实际工作部门合作,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组织申报与开展国家和省部级相关课题研究;确定廉政教育研究指南,发布相关研究项目与课题,组织开展廉政理论和实践问题研讨。
(二)搜集整理国家及各省区反腐倡廉相关的法规、制度、文件、案例等资料,建立、维护反腐倡廉建设主题数据库和案例库。
(三)搭建廉政教育学术研究交流平台,举办与廉政建设相关的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促进自治区廉政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四)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展与国内外、区内外有关廉政教育研究团体、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反腐败理论研究的合作与协调。
(五)承接自治区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廉政建设研究项目和政策咨询,为全区廉政建设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接受有关单位或部门委托,策划编制廉政建设方案,开展廉政建设方面的咨询、评估等活动。
(六)配合自治区纪委、高校纪工委开展廉政理论及政策培训,为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廉政建设搭建教育和培训平台,促进自治区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建设。
(七)结合相关课题研究与学术活动,指导与培养研究生,鼓励研究生参与相关课题研究与学术活动,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适时开展面向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层次学历教育。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为加强对中心工作的指导,中心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纪委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纪委、高校工委、内蒙古大学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指导委员会为中心指导机构,主要负责确定本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审议通过和修订中心章程、审议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及项目管理。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三年一届。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学术研究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确定本中心学术研究方向,组织申报科研课题;决定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聘任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重点研究课题,指导中心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审核本中心的研究课题,确定课题组负责人,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的评审;鉴定本中心已经完成的重大课题成果;组织开展廉政建设研究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审批并申报本中心拟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审批中心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批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中心主任领导本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心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办公室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内外联络、文秘、会议筹备、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中心面向区内外各高校、党校和社科院、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领域聘请专(兼)职研究员。研究员是中心主要学术研究力量。研究员和中心工作人员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按照《中心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聘任的专(兼)职研究员有权享受中心的各种社会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奖励和科研等机会及经费资助,有义务接受中心的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中心聘任的专(兼)职研究员应自觉遵守《中心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维护中心的名誉,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开展个人性质的活动或发表、出版作品,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中心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中心有权终止或撤销其研究员和特约研究员资格。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经费按照日常运转经费和科研课题专项经费分类进行管理。
中心的日常运转经费每年第四季度由中心编制第二年的经费预算,提请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自治区纪委、高校工委和内蒙古大学三家共同负担。
中心的学术研究实行项目化管理,明确课题负责人和参加研究人员。专题科研经费按照项目争取相关部门提供研究经费保障:
(一)向科技、财政等负责社科基金研究管理的部门争取课题研究经费。
(二)通过承担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课题研究项目争取经费。
(三)通过申请承担研究和咨询服务项目获取经费。
(四)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第十三条 中心各类经费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心财务统一由内蒙古大学财务处代管,设置独立账户,并接受上级和内蒙古大学的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成员单位及研究人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心正式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廉政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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